在进行第二次
离婚诉讼时,通常无法立即获得最终判决结果。这个裁决过程需要经过国家法律规定的严谨程序,即通过司法机关详细审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完全破裂程度之后,才能做出
离婚的决定。这是因为,是否存在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唯一重要准则。简而言之,倘若双方关系出现以下状况,则可被法律视为感情破裂:(1)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事实上构成
重婚或与他/她人以性关系为目的建立稳定共同生活;(2)实际发生严重的
家庭暴力行为,或对另一方或其
家庭成员施加了伤害、不愿承担
赡养义务等人道对待;(3)存在长期且反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此类恶习已对自身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4)由于情感纠葛而
离家出走且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或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