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若双方达成的合同虽未能得到实际实现,但该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所签署的合同被宣告为无效,仅能表明该行为的实施者已构成违约行为。这是因为,具有决定权的法律机构在判断
合同效力时,会着重考量造成合同无法体现法律意义的具体原因。关于确定法定
合同无效性质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那些由
未成年人或缺乏完整民事能力之人签署的合同,由于其中涉及到的
行为人为非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所以其合同效应当视为无效;其次,对于那些基于
虚假意思表示而创建的合同,由于其内容自始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也应被判定为无效;再者,任何合同只要违反了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明文列出的
强制性规定,那么此类合同便丧失了法律依据,理应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对于那些严重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与良好风俗习惯的合同,同样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此外,法典中的其他法律条款也可能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有效性产生影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