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劳动关系纠纷情况下,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包括:首先,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全额地支付劳工薪酬,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利单方决定终止与该雇佣方的劳动契约,同时有权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其次,如果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选择向雇佣方所属的劳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申诉并寻求帮助,以此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再次,劳动者还可通过向企业内部设立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交申请,尝试以和平解决纷争而无需诉诸法律程序。如果此种协商解决方案无法达成共识,劳动者仍可选择启动司法
仲裁程序;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如若劳动者对于已发生的
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感到不满,他们仍然享有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