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户籍尚且保留在该村的农户家庭而言,他们享有相应的
宅基地使用权。
这种权利是指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特定面积的集体性质土地区域分配给该户中所包含的成员用以自建住宅活动,并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约束。
然而,想要获得这一权益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具备村民身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