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就那些故意将物品从空中抛掷下来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且显著的伤害结果,但足以对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危害的情况,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其责任;
若曾有人因抛掷物品而导致他人受伤、死亡或是给公有财产带来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则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
处罚。
对于那些蓄意进行此类行为并意图伤害、杀害特定个体之人,则应判定为触犯
故意伤害罪或
故意杀人罪。
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应当给予较重的惩罚,并且原则上不得做出
缓期执行判决之处置:
(1)多次实施这种行为的人;
(2)即使受到劝告仍然坚持这么做的人;
(3)曾经遭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
行政处罚,然后再一次实施此种行为的人;
(4)在人群拥挤场所中进行这种行为的人;
(5)以及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极为严重的情况。
请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的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