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而言,
终生监禁是无法进行
减刑操作的。
首先,所谓终生监禁,乃针对
贪污、
受贿金额达到了特别巨额,亦或是其
情节严重到足以被法院判定为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所制定的
刑事惩罚,人
民法院根据其
犯罪行为及其它相关因素的综合评估,方可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之后,将原本的
死刑变更为无期
徒刑,且在此之后,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和
假释。
其次,关于终生监禁的具体特性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该种刑事惩罚仅适用于那些由于严重贪污、
受贿犯罪而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需依据
犯罪事实及诸多相关因素进
行权衡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应适用终生监禁的
处罚方式;
第二,经过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之后,被判处终生监禁的罪犯,不得再享受减刑或假释的待遇,但可以在这两年期满之后,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其原有的死刑变更为无期徒刑;
第三,在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生监禁的罪犯仍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