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几种基本方式:首先,争议双方有可能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问题;其次,若双方未能自行化解纷争,便可考虑邀请公正、中立的第三方人士介入调停,从而实现
纠纷的妥善解决;再者,如已签署适当的
仲裁协议,双方便可依据该协议约定的程序和规则提交至相应机构进行仲裁;此外,如果通过上述途径均仍未能解决问题或不愿接受上述解决方案,也可以选择将纠纷诉诸法院,通过
司法程序予以裁决和了断。《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