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者而言,如若未能于建立
劳动关系之初便与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那么,从
入职当日开始算起,届时一旦过了一个月的期限仍然没有收到用人单位寄送的关于签署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用人单位已经终止了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并没有必要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给劳动者。
至于用人单位方面,如果迟迟未能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事宜签署纸面协议,那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即满一个月到不满一年之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条款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
工资作为惩罚;
且同时,还应预留出足够的时间来与劳动者
补签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如果到了第二年,用人单位依旧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不得不向劳动者支付高达十一个月数量的两倍工资款,并且被认定为已经成功地与劳动者签署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