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
拆迁活动中,
当事人未能签订有效的
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还是在当事人之间以及
拆迁人和拆迁人属下租户间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发生冲突,都必须经过各自的书面申请,首先请由同一层级的拆迁管理者主持协调裁决。在没有经过上述
行政裁决前,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发起针对对方的
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乃是行政
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的必要前提条件。负责进行此项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必定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派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若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属下的部门的话,裁决工作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裁决定案期限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为
起始时间,30日之内做出相应决策。对于裁决结果,无论各方当事人或是与行政裁决存在直接利益干系的自然人、拥有
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裁决结果无法接受,全都有权从裁决书送达甲方当日算起,3个月内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约定,人民法院将就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依据及运用情况、是否
越权行事和滥用权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全方位、
合法性的审查查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