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公共利益债务(以下简称“共益债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是指在
破产程序启动之后,为了保护所有
债权人的整体权益而形成的许多具有程序性的债务。与此同时,要理解的是普通债权通常会发生在破产程序展开前,并且这些债权并非是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整体权益而产生的。根据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共益债务主要囊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管理人或
债务人向对方一方提起要求履行双方均尚未完成的合同所引发的债务;第二,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没有任何依据便进行管理导致的债务;第三,由于债务人获得了不当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第四,为了支撑债务人的持续经营所需支付的
工资、
社保费用及由此滋生的其他债务;第五,管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执行过程中造成他
人损失引发的债务;以及第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给他人带来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