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
劳动法律体系下,兼职行为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然而,这仅限于非全日制就业模式中的工作者,对于全职员工而言,兼职活动则受到严格限制。若全职
劳动者选择从事兼职工作,需符合以下几大前提条件:首先,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并未对此类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其次,雇主单位在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也未设置清晰的禁令条款加以限制;再次,兼职行为并不会损害原始用人单位的既得利益,也不对
当事人完成自身日常工作事务产生不利影响;最后,倘若单位发现此类情况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这种兼职行为。尽管中国的劳动法律
法规并未就“兼职”行为设定全面禁止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层面上仍然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反对职工在外从事兼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具体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然而此种状态严重妨碍到其原本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经过雇主单位明确指出此类现象后,劳动者依旧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那么在此情况下,雇主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聘使用的是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处于劳动合同未解除亦或是终止状态的劳动者,并且因此给其他用人单位带来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