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受到
胁迫所签署的协议,受害
当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或协议中所约定的
仲裁机构提交
申诉文件,要求予以废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以及利用他人处于极度焦虑或困难之中的情况下,使另一方签定的合约纯属无效。在此种情形之下,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或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申请,请求进行调解或做出变更或废止的裁决。对于那些受到胁迫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来说,他们请求撤销合同的法定时限为12个月,这是从胁迫行为结束的那一日期开始计算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