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有权依据个人真实意愿对于所立遗嘱进行撤销操作,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要求撤回已公证过之
遗嘱时,立遗嘱人需提供明确且合理的理由支持其请求,同时需要清晰表达出自身的真实意向,并亲自向公证机构提交正式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若立遗嘱人在此过程中已经设立多份遗嘱,内容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则应根据最终形成的生效遗嘱来作为判定其
法律效力的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