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所担任的职位以及在该机构累积服务的年数,这些均应在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中特定注明。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解除或终止
劳务关系时,向雇员提供清晰明确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法》要求,向雇员提供书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则将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其及时改正;如由此给雇员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用人单位在开具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不应写入任何可能阻碍劳务者随时再次找到合适工作机会的不利因素。简而言之,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其内容不应包含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或者关于劳务者工作能力和个人品德等相关事项的评述。如果
离职证明包含有利于
劳动者再就业的正面因素,无疑对其是有益的。然而,原单位并无权在离职证明中评估雇员的劳动能力、个人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如若离职证明中所含内容确实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其与其他机构建立劳务关系的不可实现性,那么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均倾向于支持劳务者请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
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