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抵押人之行为有可能导致
抵押财产价值遭受减损,
抵押权人则享有权利要求抵押人立即终止实施此类行为;
而倘若
抵押物确因抵押人行为而致使价值有所降低,则抵押权人亦有权请求抵押人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恢复,或者向其提交一份新的
担保文件以弥补该等价值上的损失。
如果抵押人未能及时恢复抵押财产的原有价值,或无法按质按量地提供新担保,则抵押权人同样享有权利请求
债务人提前履行相关
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