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惩罚的具体判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
法规依据进行决策,而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交
量刑建议,然而该建议并不具备决定性的影响力。若人
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针对量刑建议持有异议时,检察机关有权利调整原先的量刑建议并重新提议。《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