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持有相关的临时
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保其合法使用土地。针对不同的
土地所有权结构,开发商应与当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临时土地使用协议,同时需依照协议中的条款支付相应的临时土地使用补偿款项。若开发商在上述过程中需要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应向具备此项权限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征地行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临时性土地使用,在完成报批手续之前,须先获得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
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
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
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