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将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它相关医用费用相加即可得出结果。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
赔偿额度,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每日常规餐补标准(30元)×住院期间的天数。
3、关于营养费的赔偿请求,应当据依据患者的伤情情况并参考
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确定(也可参照每日常规营养费标准20元进行计算)。
4、关于
误工费用的赔偿,其计算方法如下:
误工时间应以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为准,若因受伤导致残疾,则可计算至评定
伤残等级日前一日为止。
至于误工费的赔偿金额,是依照
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每天/每月/每年)乘以误工时间,或采用误工天数作为单位,乘以一个固定系数30293元除以全年365天来计算得出。
5、关于
护理费用的赔偿,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乘以护理时间,或采用护理每小时费用标准来计算(40元到60元不等)。
6、最后,关于
交通费用的赔偿,应按照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折实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