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汽车遭受的
追尾事故中,肇事者依法被确认为全部责任方。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没有必要以自身名义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相反,我们主张应该让对方的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负责
赔偿。若对方车辆未投保全险,那么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应由该次事故的
主要责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负责承担。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纳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畴的机动车,在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导致除本车驾驶员、
保险合同约定的
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
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害以及
财产损失的,均应由该保险公司依据法定权限与规定额度进行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