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间接方式
胁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该用人单位设定了不符合实际情况且缺乏科学性的劳动定额标准,导致本单位绝大多数劳动者在每天正常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设定的生产任务。为了满足雇主订下的工作需求,并获取足以支撑其基本生活费用的薪酬,劳动者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因此被迫进行过量的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严禁采用任何形式胁迫劳动者加班。违规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及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采用间接手段逼迫劳动者加班,则应视之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出超出合理范围的延长。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有权依循劳动法及本法相关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补发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而付出额外劳动所对应的薪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