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夫妻关系破裂
提出离婚诉讼之后,如若
离婚一方可阻止另一方前去探望未成年子女,那么该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
申诉。在此类
纠纷中,只要探望权的行使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恶劣影响,法院将会对申诉方的请求予以支持和认可。离婚后,如果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
当事人希望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利,那么他们将拥有这样的权益;而对于负有直接抚养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则需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