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思考后,若有一方仍旧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他们仍然有权依法行使
起诉权以实现
离婚诉求。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欲提出离婚请求,便可首先尝试透过当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其他合适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若经调解无果,亦可直接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对于此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理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调解,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且调解无法奏效,最终将依据事实和
证据作出是否准许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