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民法典》新增的30日
离婚冷静期,这主要针对的是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并非用于
诉讼离婚。在
婚姻登记部门实际接收到任何一方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第30个自然日期开始,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或是不愿意离婚,那么他们便有权力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并没有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发放
离婚证书的话,就应该被认为是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而在此之前的上述第一段所述时间段结束后,双方
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再次提出申请以获得离婚证书;如若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应视为主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