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的乡镇企业或者村办集体企业由于破产或者关停等原因无法再使用其拥有的
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将此事宜上报给原批准土地使用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和批准。只有当得到政府批准之后,才能够依法予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者村庄集体企业因为破产、合并、改组等因素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了变更,而现时使用这些土地的单位仍旧合法地持续占据并且没有改变原先批准的土地用途的话,那么这个单位是有权通过
递交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资料来完成土地
过户手续的。然而,如果现时使用这块地的单位在保持对土地的占有同时,已经取得法定授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对土地用途进行改变,那么,申请者也必须提供该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作为补充证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