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的确存在:1、借助
身份证件作为核实身份的依据,例如工作证或者服务卡;2、
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格亦可成为证明
劳动关系成立的凭证;3、款项结算记录或
工资支付清单亦可视为有用
证据;4、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交记录也能起辅助作用;5、其他劳动者的
证人证言亦可提供有力的参考。通常而言,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景:1、缺乏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未曾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而第二大类则为原本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以书面形式
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仍然坚守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2、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18条明确阐述了以下内容:任何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骗、
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
无效合同,尤其是那些合同主体不合乎法律规范的情况更为严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