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为维护公共住宅建筑物在使用寿命期间的各项正常养护与修缮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每位业主都需按照相应比例足额交纳
物业维修基金这一款项。根据物业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性,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全体业主负责监管。当业主委员会成功成立后,这部分资金将会转入该机构以确保其妥善管理和运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