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被判定处以
拘役刑罚的囚犯,由于其刑期通常不会超过六个月,即便是在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长亦不超过一年时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使用
假释制度可能未能产生足够的积极效果。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刑期在服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者;
而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则需在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方可获得假释资格。
若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教化改造,且确有明显改过之象,并且已经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就有资格申请假释。
但如有突发状况,须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可适当宽限上述所定的刑期限制。
然而,对于
累犯以及因其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破、投放危险物质或参加有组织的
暴力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得到假释。
并且对罪犯采取假释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假释之后对其所在社区的潜在影响力。《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
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