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在其中一方欲
离婚而另一方坚持反对时,当人方可否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问题。然而,法院能否判定准予离婚,这取决于各个案例的具体特征及其细节。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即使未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但在婚姻
诉讼案件中,若对方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通常成为法官拒绝判决的一项关键原因。在庭审现场,常有对方辩解说他们仍旧处在深厚的婚姻情感之中,期待着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面对这类情况,法官通常都会给被告一次革新的机会,期盼双方更加珍视彼此之间的婚姻情感,通过维护和修
复婚姻关系来替代离婚。因此,判决
驳回起诉便成了法官的选择。然而,我们不能够轻易地将首次提交
离婚申请便不能获得判离婚的可能性这个观念固定化。实际上,如果在首次提交离婚申请之时所提供的
证据足够充分,这些证据有能力证实双方的婚姻感情已经达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依然会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