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存在蓄意扣押
劳动者档案、未如实向劳动者告知
社会保险缴费详情等不良现象,此类行为在市场上颇为常见。鉴于此种情形,我国《
劳动合同法》特地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细则性的规范与规定。首先,这部法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所在,而对于这项职责,用人单位是必须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正确履行的。其次,法律还明文设定了相关手续办理所需遵守的期限,即要求每位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解除或终止就业合同时限的第十五天内完成所有手续办理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