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后,
担保义务依然保持有效;然而,若是以
担保物权形式进行担保的责任,则当主
债权诉讼时效超过之后,相应的担保物权将会失效。对于
保证担保的情况,如果
保证期间已经超出了预先约定,那么保证将会失去效力。若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约定,只要主债权履行期限结束后的6个月内未提出要求,保
证人都将不再承担相关的
保证责任。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期间主要用于确定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内不会发生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形。此外,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进行关于保证期间的特别协定。但如果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
债务履行期限提前或与之同时期满,那这就算作没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又都没有做进一步的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关于如何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当由
申请执行人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阐明他们期望采取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行动,并且附上被执行人对第三方拥有到期债权的详细
证据资料或相关线索。然后,人民法院会对这些提供的材料或线索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发现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因素,则可能会拒绝受理该项申请;其次,若经审查后,确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向相关的第三方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方按人民法院所指示的数额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
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