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费用部分,我们需要根据
医疗机构开具出来的各类发票,包括医药费以及住院费等等,并且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的
证据信息来加以确认。
对于
误工费用这一块,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以及收入情况来进行一个精准的计算。
在计算误工期时,我们通常会参考受害者所接收到的医疗机构所开出的证明文件来确立。
如果受害者因为伤情导致了残疾并长期无法从事工作的话,那么计算误工期的时候就可以一直延续到
伤残鉴定完成的那一天为止。
另外,对于那些有着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来讲,误工费用就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的;
而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来说,他们的误工费则是根据他们之前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来计算的;
同时,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我们也可以参照一下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同等或者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他们的误工费用。
当然,所有这些计算都应该基于真实且合理的凭据。
对于
护理费用的部分,我们需要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的人数、以及护理的期限等因素来进行精确的计算。
至于
交通费用部分,我们需求参考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计算这些费用的时候,必须要使用正式的发票作为依据;
同时,凭据还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形成严格的匹配。
最后,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我们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加以确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