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没有对子女进行直接
监护抚养的配偶仍保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然而,对应的另一方则责任重大,必须提供无私的协助和支持。若女方处于
婚外情状态,这并不意味着她有权介入孩子的生活,并且取消其探视子女的权力。相反,她只有在做出不当行为,其探望会对未成年子女内心与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才可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其
探望权利;待相关中断事宜消除之后,她应再次获准重新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