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中有一方被列入为
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并不会对另一方产生直接的影响,故而其所受到的影响仅限于失信主体本身。
若某位被判定需承担履行义务但未能如期履行的个体被法院视作失信被执行人,那么他/她将会面临以下各类消费行为的诸多限制:
首先,在选择交通方式出行之时,不得选择更为奢华的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级别的舱位来作为自己的代步工具;
其次,不得在五星级及以上档次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内进行任何高消费性质的行为;
再者,不得购入任何不动产或积极地筹备、建设、豪华装修其自有住房;
同时,也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高端商务场所用于办公活动;
除此之外,也不能够购买非运营所需的
机动车;
避免参加任何形式的旅游度假活动;
最后,对于子女的教育,将不允许他们进入高收费的私立学府接受更好的教育机会和素质培养。
还需要注意的是,诸如支付高额保费以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搭乘所有G字开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甚至其它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行为也将受到严格限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
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3、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