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签订的不具有明确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契约。此处所言的“不具有明确具体终止日期”指的是,劳动契约不再由明确的终止日期进行约束,其
有效期限的长度无法预知和确定,然而并非是完全没有终止日期可言。只要未呈现出任何法律规定的致停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致决议条款,那么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契约对义务履行的规定,断然拒绝停止履约。然而,一旦出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同样具备解除权力。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深度磋商达成共识,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劳动者表示或同意
续签、创建劳动契约时,除非是劳动者希望建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否则单位应考虑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任职时间超过10年;(二)用人单位首次推行劳动契约管理制度或是国有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后再次缔结劳动契约,在此状况下,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任职时间超过10年而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相差10年以上;(三)需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契约,并且在此期间劳动者未表现出《
劳动合同法》中所述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揭示的任何行为,那么他们可以续签劳动契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