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
劳动合同法》具体指出,经派遣受劳动力有权依据该
法规中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司解除劳动契约关系。
在此情况下,即使派遣劳动协议并未届满,倘若派遣受劳动力决定
辞职的话,只要能与其雇佣服务商达成共识,便可依法行事,解除劳动契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
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
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