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财产的定义及规定如下:它特指新婚夫妇在一方选择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各式各样的财产,这些财富都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和享有而且属于个人范畴。当这对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而走上
离婚之路时,婚前财产通常不会被纳入到
财产分割的范围内。当然,如果这对恋人或夫妇事先对于各自的婚前财产达成了特殊的约定协议并具备法定效力的话,那么这个约定在任何时候都会对他们产生法律的约束作用。如果在这种特殊约定当中清楚地指出一方婚前的某项特定财产将归属为
夫妻共有财产或者部分共有的情况下,那么当他们之间的情感出现裂痕而需要选择离婚时,他们有权提出按照这个事先的约定来分配与之相关的婚前财产。然而,如果在订立的契约中没有明显表明个人婚前财产会转变成夫妻共同拥有,或者仅仅由另一方占有部分份额的,那么当他们的情感绝缘之时,请求赎回个人婚前财产的诉求就无法受到法律的援助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