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于婚礼前夕所购置的嫁妆一般被视为
婚前财产,其应当定性为女方家庭对于女方的私人赠与行为,故而理应归属到女方个人名下。然而,假如以上嫁妆系在婚礼举办之后由女方家庭赠送,并且双方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表达为单方面赠与,那么就必须将这部分嫁妆解释为对新人夫妇二人的一并性
赠予,如此一来,这些嫁妆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针对这些嫁妆作出了专门的约定,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应当根据约定进行认定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