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有责任携员工前往所在区域的
社会保险管理行政机关提出
工伤伤残鉴定的请求。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受伤事故或其员工在被确诊为
职业病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并未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解决,那么企业就应在此期限内主动向劳动保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如若不幸错过了这一时限,员工本人及
家属仍可在意识到上述问题后的一年时间里,前往相同体系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临时的补救性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