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法条规定,对于民间的
欠款纠纷而言,若
逾期未予追索,一旦超过三年,那么该
纠纷便将失去原本所拥有的法律效应。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中赋予了此类纠纷的
起诉时间只有短短三年,从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开始算起,但时效若超过二十年仍得不到解决,此时人
民法院也会默认此诉求已经无法获得保护。然而,在个别情况下,
当事人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的。所谓法律实效,简单来说就是指在特定的事实状态下,通过一个法定期间的延续,进而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这种实效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属于自然人本质属性和自然现象中的状态。当案件中涉及到的时效
期限届满时,就应当与原权利人的利益形成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对于我国的民法实效制度,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包括取得实效以及消灭实效。而我们这里所提及的
诉讼时效,实际上也是属于消灭实效的一种,它意味着
债权人如果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他们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就失去了获得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至于在有关
借贷关系中产生的争议利息支付方式问题,我们建议借贷双方需在
签订合同时就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特别注意的是,关于利息的支付问题,如果双方在事先的约定中没有明确的支付期限,我们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其中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本金的时候一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间达到或超过一年的,那么利息应按每年一次的频率支付;至于剩余的期间不足一年的部分,那么在返还本金时同样需要附带支付相应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