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出的
工伤认定结论具有鲜明的行政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款,当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及其
近亲属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表示异议时,应分别于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的60日之内或在6个月后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亦或是选择在三个月内发起
行政诉讼程序。然而,若经过了上述行政复议过程并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仍被
上诉人视为有误,则上诉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15日后,即向人
民法院
递交行政诉讼申请。进一步的,如果工伤认定结论在人民法院
判决和裁定程序中已然生效,且上诉人认为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向更高阶的法院进行
申诉(所谓"再审")。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和裁定依然需要得到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