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
一房多卖情况下
购房者如何采取维权措施的几点探讨:(1)对于已经完成了
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某位购房者而言,他/她已经因此获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尚未进行此项手续的其他购房者则有权向开发商追究其
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2)若同时存在两位购房者都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那么先行完成
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将享有优于他人的
房屋所有权,而弱势群体的购房者则可通过追究开发商在
履行合同时所犯的
违约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另外,如果双方均未进行房产所有权登记及
预告登记,且均未实际占有争议房屋的话,那么首先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购房者将名正言顺地享有关注地位,得以优先,而另一方的购房者仍可依法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4)同样地,若两位购房人都没有进行过房屋过户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相关流程,也从未进行过对争议房屋的合法占有,此时,最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那位购房者便具有优势,从而有权优先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的购房者依然可以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