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幸离世之后,其四名子女作为在法律上所承认的受益人,理应享有
继承老人生前所拥有房产的权益。在同一顺位的
继承人们之间,对于财富分配的比例,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平等的。然而,假如所有的继承人能达成一致并达成协议,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不按照平均原则来分配继承遗产。考虑到有些继承人可能面临着较为艰难的生活环境并且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在分配财产时应给予这些人一定的帮助和支持。那些对逝者的照料和陪伴付出了最多心血的继承人,以及在家庭生活中承担
主要责任的继承人,在分得遗产时,是可以获得更多份额的。同时,如果那位继承人有能力提供
赡养而且具备这种条件,但并未履行该职责的话,在分配财产的过程中,他应该被视为没有资格总计或仅能获得少量的遗产。在
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的是能否更好地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而不是过度损伤遗产本身的价值。当无法将某些遗产进行均匀分割时,我们可以采用折现、有效补偿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来进行妥善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