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无论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多长时间内失去踪迹,都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当其中一方提出
离婚请求时,相关部门或组织有权进行调解工作;若无结果,则可直接携带相应材料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申请。倘若有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员,另一方便可以据此发起离婚
诉讼请求。自然自然人若下落不明超过两年,其利害相关者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宣告这位自然人为失踪人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