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您进行
行政复议申请,特此告知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清单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原行政机关所作之决定或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的
证据材料
复印件(请确保复议机构可以核对应有的原始材料,否则将影响行政复议进程);若复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则需提供曾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该职责请求但未果的证明材料;若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时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请提供因受特定行政行为侵害导致受损状况的确凿证据材料;
3.若申请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则务必提交公司登记证书或成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复议机构有权对应核验原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原件;
4.如存在委托
代理人的情况,请提供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例如聘请外部律师作为
代理);
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议机构有权对应核验原件);
6.如由律师代理,须呈交律所函件和相应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复议机构有权对应核验原件);
7.行政复议机构可能会额外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文件。《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