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伟大祖国的法律框架内,女性享有单独
申请离婚的权利。
这体现出我国尊重
婚姻自由的先进理念,这种自由涵盖了
结婚和
离婚两个方面,为每一对夫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具体的
离婚程序可采用
诉讼途径,若法院最终判定夫妻情感已然破裂,将依法做出离婚裁决。
如有一方
当事人坚持离婚,相关组织有权进行调解工作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交离婚诉状。
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应先行调解;
若夫妻之间感情确实破裂,无调解可能,则应判决离婚。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经调解后仍无法挽回婚姻的,法院应予以离婚批准:
(1)夫妻中有一方已经
重婚或者处于与他人
非法同居状态;
(2)夫妻中有人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3)存在长期沉迷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而屡教不改的问题;
(4)因为情感原因
分居满两年以上的情况;
以及(5)存在其他造成
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