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专利申请遭到驳回的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如果对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所做出的驳回申请之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获相关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交
复审申请向该部门提出。一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审查与复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