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中一位婚姻伴侣涉及了毒品滥用问题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
离婚诉讼。对于这类情形,女性必须向其伴侣居住地的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在法庭正式审判前,法院将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并给予协商解决的机会。如果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其伴侣有多次吸食毒品且屡次教育仍未能改变这种行为习惯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将视作为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并且应该准许他们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