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无法退回学费,此种行为被视为明显的"霸权性条款",实属
非法行为。
因为当学员并未参与相关课程之际,院校并未实施与其相对应的教学活动,亦无资格收取学费。
若是学员基于自我考量而主动放弃课程,这同样于情于理皆不合规。
对于这类情况,学院有权索取一部分合理的费用以作为弥补损失之用,然而剩余部分则应有义务归还给学员。
学员拥有自由选择放弃学习的合法权限,而培训机构在合同中明文禁止退费的条款,实质上构成"格式条款"及"霸权条款"。
尽管院校与学员之间可以事先协定,但任何预设条款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只要学员或其
监护人能提供缴费的
证据和书面文件,便可积极协调并争取退费事宜。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探讨双方是否已签订合约以及合约内具体约定之事项。
但是,如果该份合同内已预先设定"无论何种情形下皆无法退回报名费用"的条款,那么这份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如有争议,法院有可能判定这个条款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与双方所
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严重偏差,且严重背离契约精神,那么持方可向法庭提
起诉讼,请求
解除合同并返还报名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