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婚姻证明文书而共同生活,自视为一种
同居关系,在此情况下,他们在
同居期内所获得的任何财富,应交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倘若双方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该问题则须提交至当地法院,由法官秉持照顾并优先考虑无过失方利益原则进行司法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