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若用人单位没有选择继续
续签合同,则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具体而言,即因双方终止
劳务关系而给予的
赔偿金额将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供职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为基准,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而如果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长达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的时间,那么这个期间应被视为一整个年度来算。
至于低于六个月的工作期限,则只能获得相当于半个
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
这便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对用人单位经济责任的详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